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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石亮财与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亮财,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574号原告:石亮财,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负责人:石瑞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亮财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亮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亮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亮财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石亮财负担。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