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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与魏海朋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魏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继军。被执行人魏海朋,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与执行人魏海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