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3791号原告江某某,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罗一鸣,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戴福军,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一鸣律师、被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戴福军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12月被告被确诊为骨结核,被告母亲为此责怪原告。原告在被告眼里一无是处,双方一直争吵不断。2015年8月始,被告来上海多次提出离婚。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如果离婚,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要求每月第一周周六下午13时到周日下午18时探望孩子。上海市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前于2010年8月购买,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原告出资20万元,被告出资14万元,银行贷款46.5万元,房屋现价值135万元,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扣除银行贷款后,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浙J7XX**马自达轿车一辆,现价值5万元,要求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一半折价款。被告申请的信用贷款,是有条件的,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才符合放贷的条件,这些借款,原告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被告恶意制造,虚假的,原告不认可。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是在2012年下半年开始生病,2014年底确诊患XXX疾病。被告生病以后,原告对被告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一直逼着被告离婚,被告于2015年8、9月回老家休养。现同意离婚。离婚后要求孩子随被告生活,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意原告每月第一周周六下午13时到周日下午18时探望孩子。上海市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原告出资20万元,被告出资14万元及装修1、2万元,房屋首付31.5万元,银行贷款46.5万元,主贷人是被告,房屋目前价格135万元,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扣除贷款后各半分割。浙J7XX**马自达轿车一辆,现价值5万元,同意车辆归被告所有,支付原告一半折价款。被告从2012年开始没有工作,为还房贷、治病及抚养孩子,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借款19万元,向杭州银行申请贷款6.2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7日生育一子名张某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14年12月被告被确诊为骨结核,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10年8月,原、被告购买上海市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总价78万元,首付31.5万元,银行贷款46.5万元,主贷人为被告。其中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装修费、中介费20万元,被告支付14.4万元。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至2015年12月,房屋剩余贷款412,071.29元。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为该房屋现市场价值135万元。再查明,2014年10月,被告向杭州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申请个人保证保险贷款,借据金额62,000元,至2016年3月,借据余额41,333.36元。2015年8月被告以购买电器为由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信用贷款19万元,自2015年12月起未有任何还款,(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归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989.9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9,365元。原、被告婚后购买浙J7XX**马自达轿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在被告名下,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为该车现价值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11年1月28日字条,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913号民事判决书、自营借据详细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数额、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浙J7XX**马自达轿车归属意见一致,与法不悖,可予照准。上海市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前购买,房屋权利人亦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应当认定为双方的一般共同投资行为,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房屋的银行贷款,双方对房屋均有贡献,故在房屋产权比例的分配上,本院将酌情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作出决定。离婚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居住,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被告主张其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信用贷款19万元及向杭州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个人保证保险贷款6.2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对此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被告申请信用贷款时,原、被告已经产生矛盾,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张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应自2016年4月始,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原告于每月第一周周六下午13时至孩子住处接走孩子行使探望权,至周日下午18将孩子送回其住处,被告应予协助;四、浙J7XX**马自达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2.5万元;五、上海市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告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并居住,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42.2万元;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从上海市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迁出,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负担1,550元,被告负担2,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