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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浩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特19号申请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1。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平,该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被申请人蔡浩。申请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志华独任审理,申请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何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