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超音速影像有限公司,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超音速影像有限公司(法国)(SuperSonicImagine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普罗旺斯地区埃克斯市雷纳-德斯卡特路510号-杜拉奈花园E、F栋。法定代表人TomEgelund,首席执行官。被执行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1号楼1404室。法定代表人熊文杰,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四中民(商)特字第00195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星远大国际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一千一百四十万零七百七十六元五角八分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郭 奕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