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玉生与江西省上栗县江丰出口花炮厂、郭彬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生,江西省上栗县江丰出口花炮厂,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生,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江西省上栗县江丰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法定代表人曾纪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郭彬,个体业主。杨玉生申请执行江西省上栗县江丰出口花炮厂、郭彬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上栗县江丰出口花炮厂、郭彬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坤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