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6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丽与方剑鹏、胡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陈XX,胡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443号原告黄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祥中路。委托代理人方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胡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陈XX、被告胡XX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XX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陈XX、被告胡XX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