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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9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曾因吸毒于1997年4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8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于同年9月9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免予劳动教养;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未检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驾驶浙C×××××号越野车,从乐清市城区开往乐清市虹桥镇水坑村方向。12时8分许,途经乐清市天成街道巨星村地段时,与同向行走的林某、倪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倪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在接受询问后回避侦查,后于2016年2月29日投案自首。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倪某乙无责任。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病历材料、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证人倪某甲、万某、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倪某乙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书、车辆鉴定技术报告、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事故赔偿事宜已调解,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赵某予以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赵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