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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海峰诉被告孙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峰,孙大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156号原告高海峰,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金作峰,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大伟,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峰诉被告孙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峰负担。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诺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