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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尤海祥、乔玉梅、尤晓彤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尤海祥,乔玉梅,尤晓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59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被执行人尤海祥被执行人乔玉梅被执行人尤晓彤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尤海祥、乔玉梅、尤晓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