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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华与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被执行人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13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4597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238号案件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白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