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7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桂侠与白水县建筑材料总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侠,白水县建筑材料总厂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375号原告董桂侠,女,汉族,1955年4月22日出生,住白水县雷牙镇刘家卓村*组,村民。被告白水县建筑材料总厂。法定代表人原田珍,系该厂厂长。原告董桂侠与被告白水县建筑材料总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桂侠诉称,1980年原告到被告建筑材料总厂处工作至1994年,被告歇业全体职工放假,原告离开单位,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为此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未果,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同日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白劳仲不字(2014)第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系社保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董桂侠要求被告白水县建筑材料总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系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故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可向相关社保管理部门反映并请求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桂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鸿人民陪审员  梁金生人民陪审员  白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