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昆山大名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2024号原告昆山大名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高利玲,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百货,男。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旺,负责人。原告昆山大名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吕华独任审判,后并因工作调整,由审判员张红军主审,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百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大名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用工需要,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以短期劳务派遣方式派人员至被告指定的工作单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派遣18名工人,合计工资68,04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因被告未及时偿付工资,原告遂向18名工人发放了工资。随后,原告向被告催讨相关费用,因催讨未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劳务派遣费用68,04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合同、劳务派遣工人劳务费用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明细、结婚证等证据。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鉴于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用工需要,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以短期劳务派遣方式派人员至被告指定的单位工作,合同期5个月。劳务派遣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按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提供的工作小时计算劳务派遣费用,计时工人单价为14元每小时(按每天实际工时结算薪资),被告每月至少保证原告派遣员工工时260小时以上,不足部分被告应按保底工时260小时发放薪资。被告免费提供原告派遣工人工作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原告方必须依法承担和支付,被告给予原告结帐以派遣工在企业实际上班天数和人数等考勤为结算费用标准。小时工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从每月20号至25号,结算时间为双方合作产生费用后的第二个月的25号前为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期,付清上月小时工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应于每次结算小时工费用提前10天,提供详细的派遣人员考勤表和费用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传递给原告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被告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以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原告应当提供正规发票给被告。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派遣李某某、任某某等18名工人,从2015年9月开始到被告处工作。2015年11月底,因被告公司停业,18名工人离开被告公司。同年12月,被告就劳务派遣时期内工人的工作情况制作表格一份,确认结欠18名工人2015年9月、10月、11月的工资合计68,040元。嗣后,原告以现金形式,向18名工人发放了工资。因被告未将相关费用给付原告,遂涉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为被告派遣了劳务工人,提供了劳务服务,被告应当及时偿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昆山大名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费人民币68,0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元,由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为国审 判 员 张红军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