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具梅与董应林、董应昌、景小明、张海军、王成军、王冠文、铁宝军、景小鹏、张明才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具梅,董应林,董应昌,景小明,张海军,王成军,王冠文,铁宝军,景小鹏,张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91-6号申请执行人高具梅,女,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董应林,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中专文化,教师,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董应昌,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景小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成军,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冠文,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铁宝军,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景小鹏,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张明才,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在执行高具梅与董应林、董应昌、景小明、张海军、王成军、王冠文、铁宝军、景小鹏、张明才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铁宝军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信用社账号为6229478100016083453的存款5305.75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账号为29-421001040005240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