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3民初110号原告:孙某,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杨某,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地:哈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孙某已交纳),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启 晖审 判 员 热娜古丽人民陪审员 赵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