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71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3民初110号原告:孙某,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杨某,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地:哈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孙某已交纳),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启 晖审 判 员 热娜古丽人民陪审员 赵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