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朱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滕树义与陈洋洋、焦作市高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树义,陈洋洋,焦作市高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滕树义。委托代理人姚金成,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洋洋。被告焦作市高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城关镇八一南街149号。法定代表人郭光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玉溪路1096号焦作科技总部新城1、2层。法定代表人史永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树义与被告陈洋洋、焦作市高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洋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洋洋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滕树义撤回对被告陈洋洋的起诉;二、本案其他部分诉讼继续进行。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