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魏震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6刑初36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震,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方华,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震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震及其辩护人蔡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9月29日,被告人魏震在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66号1302房出售现代象象牙制品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以牟利。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魏震在上址被抓获,并缴获现代象象牙制品2203件(经鉴定,共净重46.18千克,价值合计人民币1924182元,均为现代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CITES)附录I]象牙制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魏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魏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其没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辩称缴获的动物制品只是一个老板放在其住处的,其没有给钱。被告人魏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魏震实施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2.被告人魏震的犯罪行为系未遂;3.被告人魏震的主观认识不足;4.涉案象牙制品认定价值过高;5.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上均存在不当之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罪依据;6.被告人魏震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故请求对被告人魏震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魏震在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66号1302房非法出售现代象象牙制品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以牟利。201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魏震抓获,并缴获现代象象牙制品2203件。经鉴定,上述现代象象牙制品均为现代象象牙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共净重46.18千克,价值合计人民币19241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震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缴获的现代象象牙制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侦查情况说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象牙制品存货单据,计价说明,证人罗某、王某、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被告人魏震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上均存在不当之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本案鉴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关联,在庭审时予以质证,应当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涉案象牙制品认定价值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I和附录II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第五条规定,犀牛角、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继续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的规定核定。本案中,侦查机关按照上述规定的价格计算被查获的现代象象牙制品的价格,认定涉案现代象象牙制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924182元并无不当。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震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魏震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魏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震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现代象象牙制品2203件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秋平人民陪审员 叶翠玲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丹林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