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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仲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百执字第21-3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仲怀,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百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执行书,执行被执行人陈仲怀退出脏款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依法委托深圳市永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拍得款项134000元,用于折低脏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百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想审判员  麻永彤审判员  黄甫林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月书记员  杨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