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肖斌与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斌,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99号原告:肖斌,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高平,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原告肖斌诉被告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高平价值100万元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担保人肖义自愿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王岗村三组房屋所有权证号公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公土国用(98)字第904号的房屋为原告肖斌作担保。同时,被告肖斌用自有车牌号鄂D×××××雅阁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高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义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王岗村三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公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公土国用(98)字第904号的房屋和被告肖斌所有的鄂D×××××雅阁牌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