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垦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马丽、李建民、张先云、姚海琼、刘明娟、杜宁、刘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马丽,李建民,张先云,姚海琼,刘明娟,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垦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卫杰。被执行人马丽,女,1984年2月5日出生,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78年8月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先云,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姚海琼,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刘明娟,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杜宁,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担保人刘云良,男,1973年5月7日出生,住十二师五一农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新乌证执字第20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刘云良自愿替本案被执行人马丽、(2015)三垦执字116号案件被执行人张红英、(2015)三垦执字117号案件被执行人刘明娟、(2015)三垦执字118号案件被执行人张亮、(2015)三垦执字119号案件被执行人位哲建,共计五名被被执行人做担保偿还银行贷款合计919277元、上述五案执行费合计13288元及执行期间的利息,并向我院出具担保书及还款计划书。但担保人刘云良至今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担保人刘云良93256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担保人刘云良名下价值9325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世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逍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