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宇刚申请执行四川富顺博威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四川富顺博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富顺博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富顺博威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富顺博威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变现困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民二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