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维军与刘树荣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军,刘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军,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树荣,女,1944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马维军申请刘树荣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树荣应支付申请人马维军案款6452.8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64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7执5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清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