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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锦豪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锦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43号罪犯张锦豪,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0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连带赔偿。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7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0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刑初字第0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对张锦豪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锦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450元、美元500元、港币27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锦豪于2002年9月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736号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莆刑执字第696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220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61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至2022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锦豪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18.8分;2013年、2014年连续二年获得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退出违法所得及交纳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0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锦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锦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