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建林与石富兵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林,石富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财保9号申请人赵建林。被申请人石富兵。申请人赵建林与被申请人石富兵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石富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账号内的存款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赵建林自愿以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建林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石富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账号内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