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莹茂,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邱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原告朱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X**房(深房地字6000XX**号),为此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龙)汇融保第0160号,载明若因被告申请错误,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原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1292595.54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朱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X**房(深房地字6000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沐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