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曹秀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特19号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监护人张庆庆。被申请人曹秀梅,1969年7月2日。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曹秀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申请人诉称: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女关系,三申请人父亲张体志于2013年6月25日因病去世,三申请人之母曹秀梅于2013年8月份由杞县竹林乡肖寨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三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已失踪2年多。三申请人之父张体志去世后,三申请人一直随姐姐张庆庆生活。现三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曹秀梅,女,1969年7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竹林乡肖寨村十组,身份证号为××。三申请人及其监护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女关系。三申请人之父张体志于2013年6月25日因病去世,三申请人之母曹秀梅于2013年8月,由杞县竹林乡肖寨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随其姐姐张庆庆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7日发出寻找曹秀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秀梅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竹林乡派出所和杞县竹林乡肖寨村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姐姐曹永玲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曹秀梅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三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秀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传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