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与秦玉清、胡日平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被执行人秦玉清。被执行人胡日平。本院在执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与秦玉清、胡日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审 判 员  张翊诚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