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字第67号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待王村。法定代表人卢新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自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善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