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民终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明武、康亚男与被上诉人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武,康亚,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武,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亚男,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A601门。法定代表人:黄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南南,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明武、康亚男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宏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周海鹏、代理审判员史舒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明武、康亚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明武、康亚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明武、康亚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69元,减半收取3034.5元,由上诉人王明武、康亚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宏斌审 判 员  周海鹏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潇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