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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树凯与曹君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凯,曹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37号申请人王树凯,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君兰,女,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王树凯申请执行曹君兰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树凯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曹君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000元,及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息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00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曹君兰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