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刑初46号被告人卢某某,男。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月期间,时任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卢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村民在奎山乡太平村后山砍伐太平村集体所有的樟子松林木。经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滥伐樟子松木材材积为42立方米,立木蓄积为52.3690立方米。被告人卢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因当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采伐自己村集体的林木有时间和数量上的严格规定,知道犯罪后主动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月期间,时任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卢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未取得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村民在奎山乡太平村后山砍伐属于太平村集体所有的樟子松林木。经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滥伐樟子松木材材积为42立方米,立木蓄积为52.3690立方米。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林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会议记录、收据、林权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一、刘某二、张某某、李某某、姜某、徐某某、王某某、吕某、于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剀审 判 员 王德林人民陪审员 赵朋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