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常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常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常某,个体。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手机微信建群。被告人王某、常某在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常某的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指控的事实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实。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微信建立“岛上朋友福利群”,其为该群群主。该群主要是加入者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截止2015年2月,该群已有成员四百余人。2015年1至2月间,被告人王某在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14个,被告人常某传播淫秽视频74个。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常某主动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太阳城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用手机建立了一个叫“岛上朋友福利群”,有成员四百二十人,我是群主。我一般都是在晚上登陆和里面的人聊天。在2014年10月开始就每天有人在群里发黄色小视频,好多群成员也要求发送交流黄色视频,偶尔我也在群中发。对这些发送黄色视频的成员我没有进行删除和警告。进群不收费、不需要注册。常某(微信名:浩瀚森林)经常在群内发黄色视频。我的微信名“刚财爷”。2、被告人常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朋友王某建立了一个名叫“岛上朋友福利群”的微信聊天群。2014年11月份的时候王某将我拉进了这个群。我进群以后发现群里面每天都有群内成员发布大量的淫秽视频,开始我就把别人在群里发布的淫秽视频存起来,在后来的聊天中我就偶尔将这些存起来的淫秽视频发布在“岛上朋友福利群”里面,用来和群里别的人员一起观赏。以前发了多少我记不清楚了,从2014年2月初开始,我在群里发布了大约七十多段的淫秽视频。后来我发现群主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于2015年2月5日就退群了。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0月进入“岛上朋友福利群”,群主是王某。刚进群时10多人,到2015年2月我退群时,群内人数达到400多人,王某经常上传黄色视频。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我被群主王某拉入“岛上朋友福利群”。王某经常在群里发黄色视频,我今年2、3月退出群时,群内成员已达400多人。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我被朋友拉入“岛上朋友福利群”。群主是“刚财爷”,进群时有200多成员,群中的成员在群内发黄色视频,王某也总发。我退群时成员200多。6、证人陈某、张某证言证实:我们加入的“岛上朋友福利群”。群主是“刚财爷”。群中的成员经常在群内发黄色视频。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淫秽物品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14段、被告人常某在群内上传74段视频,均为淫秽视频,且上述视频已被制作成光盘。8、上述事实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相佐证。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常某系2015年2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常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无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常某共同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并考虑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常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