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殷树会诉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树会,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646号原告殷树会,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何平,女,1968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何荣福,男,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殷树会���被告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由本院审判员刘则民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贺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树会、被告何平的委托代理人何荣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树会诉称:被告两次在原告处借款130000元至今未还,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平庭审答辩称:原告所诉借款事实存在,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在原告借款1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3年9月11日,被告在原告借款3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二枚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平偿还原告殷树会借款1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何平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殷树会承担20元,被告何平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