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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甲,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3月18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赌博,于2006年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人民币1400元。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5年8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蔡继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叙永县水潦彝族乡白蜡村三社***号。因盗窃,于2002年12月24日、2003年1月20日分别被处以治安拘留13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6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7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07年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上列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李某甲、陈某甲及其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事实2015年10月30日1时30分许,王某甲、吕某进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工人路百味鸡煲饮酒、吃宵夜时,因琐事发生口角,毛良会恰好路过,毛良会(在逃)在将王某甲拖离现场时与被害人吕某进发生争吵,毛良会遂在电话中要求被告人金某叫人帮忙打架,金某遂纠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赶至该处,李某甲持菜刀砍伤吕某进。经鉴定,吕某进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裂伤遗留疤痕累计长47.5cm,其损伤已达轻伤一级程度。公安人员在对被告人金某传讯期间,获悉金某涉嫌故意伤害,遂于2015年12月8日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96会所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在其家人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吕某进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计人民币42800元(已给付),被害人吕某进出具谅解书,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蒋某、王某甲、陈某乙、潘某、阮某、林某、张某、徐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进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戒毒决定书,李某甲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金某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事实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金某、陈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老三海鲜城三楼棋牌室内合伙开设赌场,以麻将“600元搓倒”方式聚众赌博,每倒抽头120元,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840元。2015年11月3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老三海鲜城边上棋牌室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同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已经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5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辨认笔录,证人徐某乙、李某乙、冯某、徐某丙、陈某丙、鲍某、徐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李某甲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金某在判决前一人犯二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在开设赌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一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某在开设赌场中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吕某进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所辩意见属实,其辩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计人民币584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项 瑛人民陪审员 赵 阳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