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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老二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老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60号罪犯老二,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退赔人民币3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老二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老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老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