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临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会成、黄美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会成,黄美娜,罗文根,芦冬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临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16112807-2。法定代表人:肖晓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翊华、万瑞,系公司职员。被告罗会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黄美娜,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樟树市人,住址同上。系罗会成妻子。被告罗文根,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樟树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芦冬香,女,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樟树市人,住址同上。系罗文根妻子。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会成、黄美娜、罗文根、芦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罗文根、芦冬香以正在与原告积极协商为由,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其一定时间,暂时中止本案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文根、芦冬香积极与原告沟通,为便于本案有效结案,被告罗文根、芦冬香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耀勇人民陪审员 廖春雷人民陪审员 卢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