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齐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立,齐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014号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保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璐璐,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立,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齐森,女,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齐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立、齐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六十一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三十元五角,由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书伟审 判 员 鲁曌霞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