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万协健与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健,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385-1号原告:万德健,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广德县人,住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丁冲村下坎**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9********。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经济开发区南湖路18号5幢。法定代表人:朱昌顺。原告万德健诉被告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万德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长桥支行(账号为:********************)银行存���4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长桥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程家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