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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逊滋,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品,董事长。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林生代理审判员  唐 灿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