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成与被申请人蓝长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蓝长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54号申请人王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蓝长欣,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晋江市。2016年4月2日18时27分,蓝凤玉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晋江市池店镇柴塔村路段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的后果。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王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志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