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127号原告公某。委托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