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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127号原告公某。委托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