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2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霞申请执行冯军、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冯军,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128-1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汉族,39岁。被执行人冯军,又名冯建军,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冯波,男,汉族,36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调解书,张霞申请执行冯波、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冯波、冯军(又名冯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波、冯军(又名冯建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德胜街支行工资账户存款元至达���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