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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春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27号罪犯李春红,女,汉族,文盲,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睢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春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徐刑终字第0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8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春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春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春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记奖,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八日(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