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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漳浦县南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南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329号原告漳浦县南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负责人印九成,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南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县南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浦县南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南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浦县南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