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美华与林良明、刘桂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华,林良明,刘桂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33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华,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良明,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刘桂妹,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张美华申请执行林良明、刘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行林良明、刘桂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