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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乔军晓与东营市美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牛汝娥、牛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军晓,牛汝娥,牛淑霞,东营市美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乔军晓,女。被执行人:牛汝娥,女。被执行人:牛淑霞,女。被执行人:东营市美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西一区大门口西。法定代表人:牛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乔军晓与东营市美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牛汝娥、牛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2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乔军晓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东仲字第23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袁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