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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郑兵与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兵,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597号原告王郑兵,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峰。委托代理人李媛。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奇凯。原告王郑兵诉被告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于2016年1月6日对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涉及到刑事犯罪,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郑兵的起诉。案件受理5076元,退还给原告王郑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书 记 员  曹利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