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占海与平罗县瑞霖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海,平罗县瑞霖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1615号原告马占海,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回族。被告平罗县瑞霖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罗县头闸镇邵家桥村四队。负责人王平,系该合作社主任。被告王平,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占海与被告平罗县瑞霖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牛款2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平罗县瑞霖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均已变更,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占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退回原告马占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倩附:本案适用的相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