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718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崔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