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丹丹与刘磊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丹丹,刘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03号原告:韩丹丹,女,1986年10月31日生,回族,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被告:刘磊,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丹丹与被告刘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丹丹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丹丹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丹丹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